外交特考考試類別、資格
  

考試
類別

外交領事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國際新聞人員。

資格
限定

資格限定:
三等-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等-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前項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前項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者。
二.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者。
三. 辨色力:色盲者。
四. 語障。
五. 中、重度肢障。
六.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七. 患有精神病者。
八.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考試
組別

1. 英文組       2. 法文組       3. 德文組 
4. 俄文組       5. 日文組       6. 西文組     
7. 阿拉伯文組     8. 葡萄牙文組     9. 土耳其文組 
10. 義大利文組   11. 韓文組     12. 馬來亞文組
13. 泰文組

錄取
規定

1. 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
   由外交部依序任用。
2.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成績及
   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行政
   院新聞局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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